工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十九条,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即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一是本企业为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是本企业分别在3个以上(含3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公司,三是该3个以上公司的字号都与本企业的字号相同,并且已经经营1年以上。自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受理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新设业务,已经登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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