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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年报处罚裁量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26     浏览次数:    

合肥市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未公示年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首次未公示年报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两次未公示年报

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次以上未公示年报

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主体应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公示年报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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