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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补贴所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收到财政补贴后,首先要准确地判断一下,它是否与获得的收入或数量直接相关。直接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销售数量有关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直接与其直接有关的,应当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率适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收入,直接与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有关的,应按其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即属于价外费用的,按主营业务适用增值税率。
例如,某地交通运输局根据老年人持卡乘坐公共汽车的数量,按一定比例向当地公交公司发放补贴103万元。
鉴于该补贴与公交公司取得的收入或取得的数量直接相关,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公交公司简易征收适用的征收率3%计算。
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行为没有任何联系,
要求财务人员开发票,能给我公司开免税发票吗?
答:纳税人只要开具免税发票即可。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9〕14号)规定:税务总局已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了更新,纳税人应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编码“615”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行为没有联系。
应用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直接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有关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收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审核后,
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答: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否则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要有文件。可以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企业资金拨付文件。
第二,要有管理。拨款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拨款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第三,要进行核算。公司将该资金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分别单独核算。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能提供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拨付文件。2.拨款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拨款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分别核算该资金和该资金所产生的支出。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免税收入。
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属于免税收入范畴,
相应的费用是否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不行。您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属于免税收入,相应发生的费用不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及时对汇算清缴税款进行调整。
参照:财税[201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支出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怎样判断所获得的财政补贴?
记入"营业外收入"还是"递延收益"?
回答:
收到财政补贴后,首先判断要用于什么?即与资产相关的收入还是与资产相关的?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在资产发生分期折旧时,转入“其他收益”;
与收入有关的财政补贴,还应区分是用来补偿以后发生的费用,还是补偿以前发生的费用?
若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记入"递延收益",然后在实际支出时结转入"其他收益"科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或"非营业收入"科目(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五、若用来补偿以前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日常业务有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业务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