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
一、旅行社设立条件
1、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固定直线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4、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质量保证金帐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二、办理流程
1、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系统设定的要求逐项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3、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报至单位相应部门进行审查;
4、审查后符合核发许可的申请,给予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核发许可的申请,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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